(2022)滬0109刑初55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2022-8-1)
(2022)滬0109刑初55號
被告人任某,女,1970年1月2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本市黃浦區,住本市虹口區。
本院審理由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任某詐騙一案,經初查,2016年6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任某虛構淮海國際集團下屬公司員工身份,隱瞞離職無業且資不抵債的真相,先后以投資彩虹灣動遷房、D9房產、北橫通道、工程材料、門面房等項目為名,編造上述投資項目涉及的工程需要招投標、工程車罰款處理、杭州別墅交易等多個理由,并承諾高息回報,騙取被害人韋某向其指定的賬戶轉賬或以現金方式交付共計人民幣15,271,500元,陸續還款人民幣8,092,117元,至案發,共計騙取被害人韋某錢款人民幣7,179,383元。得款主要用于歸還高某債務,其余款項用于歸還包括被害人本人在內的其他個人債務、信用卡還款、消費等。上述期間,被告人任某還相同理由騙取被害人陳某向其指定的賬戶轉賬或持被害人名下的信用卡透支共計人民幣2,229,399.78元,陸續還款人民幣1,404,300元,至案發,共計騙取被害人陳某錢款人民幣825,099.78元。得款主要用于歸還被害人韋某的錢款,其余款項用于歸還包括被害人本人在內的其他個人債務、信用卡還款、消費等。
2021年7月28日,被告人任某到案。案發后,被告人任某償還被害人韋某人民幣40,000元、陳某人民幣90,000元;其前夫施某代為償還被害人韋某人民幣605,000元、陳某人民幣186,982.8元。被告人任某尚未歸還被害人韋某人民幣6,534,383元,尚未歸還被害人陳某人民幣548,116.98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人任某名下在本市虹口區XX路XX弄XX號XX室的房產。
本裁定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楊鳳英
人民陪審員 王 萍
人民陪審員 孫 敏
王丹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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