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4刑初338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2022-8-10)
(2022)滬0104刑初33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XX族,初中文化,戶籍地遼寧省莊河市,住遼寧省莊河市。2021年4月8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審。2022年4月11日被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包昊,上海市華夏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2)2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8月1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月,被告人孫某明知他人可能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將自己實名注冊的卡號XXXXXXXXXXXXXXX7976中國農業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8825中國工商銀行卡及配套U盾、手機卡等非法提供給他人使用。經統計,上述銀行賬戶入賬金額共計人民幣100余萬元,其中已查明關聯到信息網絡犯罪的金額共計人民幣60余萬元。
2021年4月8日,被告人孫某經公安民警通知投案,到案后對上述基本犯罪事實予以供認。
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被告人孫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的刑事處罰。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孫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辯護人另提出,被告人預繳罰金保證金,希望能從輕處罰。
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事實一致,且有經法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明:證人唐某、劉某等的證言,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業務憑證、明細清單、接受證據清單、照片、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受案登記表、工作情況及被告人孫某的供述等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孫某在本案中具有自首等相應量刑情節,且在開庭審理中本院亦查明被告人系自愿認罪認罰并知曉法律后果,在律師的見證下與公訴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就量刑建議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本院予以確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孫某:在社區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趙擁軍
書 記 員 邱宗軻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