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453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8-2)
(2022)滬0113刑初45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上海市寶山區。曾于2007年8月因犯運輸毒品罪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于2018年12月26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2年2月24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王立莉,上海利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4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蘇建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中旬至案發,被告人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承租的上海市寶山區XX村XX號XX室開設“網絡百家樂”賭場并招攬賭客進行網絡賭博。期間,被告人徐某雇傭徐某(已判決)為該賭場操盤。2021年3月2日0時許,民警查獲該賭場,當場抓獲徐某及許某、林某、陳某、王某、姚某、姜某、鄒某(均已行政處罰)等參賭人員,繳獲賭資人民幣73,900元、賭具電腦主機1臺。自2021年3月1日至3月2日,該賭場洗碼量累計達人民幣90余萬元。
被告人徐某于2022年2月24日被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同案犯徐某的供述;證人許某、林某、陳某、王某、姚某、姜某、鄒某、蘇某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涉案賭博網站及碼量截屏;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相關照片;《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被告人徐某的戶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以營利為目的,結伙他人開設賭場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本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系主犯,依法應當承擔主犯的罪責。被告人徐某當庭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張國濱
人民陪審員 邱 淼
人民陪審員 余湘瑜
書 記 員 吳曉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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