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98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7-27)
(2022)滬0116刑初59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蔡某(自報),男,1996年10月10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系個體工程承包人員,戶籍地安徽省舒城縣,暫住江蘇省無錫市宜興市;2021年1月15日因本案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5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蔡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1月15日21時10分許,被告人蔡某飲酒后駕駛牌號為蘇B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在上海市金山區XX鎮XX路“天娛王朝”KTV前停車位處倒車時碰擦到他人車輛后逃逸,后被民警查獲。經對被告人蔡某進行血樣提取和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5mg/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當日,被告人蔡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被告人蔡某已賠償事故相對方經濟損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蔡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其提供的微信轉賬記錄,證人李某、徐某、夏某的證言,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提供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酒精測試單、抽血照片、路面監控截圖照片、駕駛證信息、車輛信息、偵破經過、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蔡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蔡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蔡某積極賠償事故相對方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蔡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金淑琴
書 記 員 周 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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