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1刑初299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2022-7-29)
(2022)滬0101刑初29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70年5月3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住上海市崇明區;曾因犯搶劫罪于1991年1月26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4年5月27日裁定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剝奪政治權利9年;之后獲多次減刑,于2009年11月26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2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周雙虎、施葉,上海市榮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2〕2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衛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施葉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張某利用在“哈靈麻將”APP上注冊創建的“薄荷夢”賬號、“財神”親友圈,供親友圈中的人員開房賭博,并建立與此親友圈對應的微信群,讓參賭人員自行結算賭資,2021年該群被封。后被告人張某在“默往”APP上建立名為“大仙”的聊天群,用于“財神”麻將親友圈內的參賭人員結算賭資。2021年7月起,張某向“財神”親友圈內參賭人員提供房卡,并通過其昵稱為“海海人生”的微信號XXXXXXX、昵稱為“某瀚”的支付寶賬戶1368181XXXX,向參與賭博的贏家每盤收取臺費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4元。
2022年1月12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張某住處將其抓獲。到案后,張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經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審計鑒定: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月11日,張某通過微信及支付寶收取4元倍數并且不大于100元的臺費金額合計21,168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證人徐某、顧某、黃某、李某、袁某的證言以及微信賬號、聊天記錄、轉賬截圖,“哈靈麻將”賬號截圖,支付寶轉賬記錄截圖,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人張某的支付寶、微信、默往賬號及微信群、默往群、親友圈的相關截圖,微信及支付寶賬戶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專項審計報告,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有關照片,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及被告人張某的多次供述等證據。
被告人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等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可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唐鴻發
書 記 員 吳淵倫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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