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539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7-28)
(2022)滬0117刑初53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XX,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清豐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4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田苗,上海市申松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5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賴姣紅,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辯護人田苗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10月24日10時許,被告人董某某駕駛號牌為滬FXXXXX的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本區XX鎮XX路XX弄XX工地內,因疏忽大意將被害人邱某撞倒并碾壓,致使邱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被害人邱某系生前雙下肢部位受巨大鈍性外力作用(如車輛碾壓)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嗣后,被告人董某某停車報警并在現場等候民警處置,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董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廖某和、趙某的證言及視聽資料說明書、現場監控,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書》,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及照片、醉靈D90測試憑證,交通警察支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海楓林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接報回執、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駕駛證、行駛證、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資格證,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過失致人死亡,情節較輕,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董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董某某自愿對被害人家屬額外補償人民幣3萬元,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美娟
審 判 員 練 斌
人民陪審員 金 壽
書 記 員 顧霞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