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343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2022-7-28)
(2022)滬0109刑初34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嚴某,女,1968年12月17日出生于江蘇省漣水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文盲,保潔工,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漣水縣,暫住上海市虹口區。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22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2〕2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嚴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嚴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嚴某于2021年11月12日21時30分許,在本市虹口區XX路XX弄XX號XX室的家門口因整理垃圾發出聲響與住在XX樓XX室的被害人鄭某發生糾紛,期間嚴某將鄭某拉倒在地,并腳踢其背部,鄭某亦用拳頭反擊,雙方互相扭打并負傷。嚴某丈夫陳某等人將雙方拉開并報警,雙方在現場等待民警處置。
經鑒定,被害人鄭某左側第8、9后肋共2處骨折,構成輕傷二級;其鼻外傷致鼻出血,構成輕微傷。2022年3月2日被告人嚴某經民警傳喚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后在家屬幫助下賠償被害人損失人民幣8萬元并獲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嚴某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鄭某的陳述及其出具的《收條》,證人陳某、嚴某、駱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驗傷通知書》《案發經過》《抓獲經過》,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被告人嚴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嚴某犯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嚴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嚴某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取得被害人諒解,確有悔罪表現,亦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嚴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凌 琳
書 記 員 王旭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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