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1刑初317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2022-7-28)
(2022)滬0101刑初31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白某,男,1991年3月8日出生于陜西省清澗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農民,戶籍在陜西省清澗縣。因本案于2022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李穎杰,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2〕2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白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薛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白某及指定辯護人李穎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牟取非法利益,于2022年1月前往安徽省合肥市將自己名下一張農業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8575)、一張中國工商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7615)、綁定手機卡及手機交給他人用于轉賬,從中獲得好處費7,000元,致使劉某、張某、李某、郭某、歐某、譚某等6人被騙贓款共計233,473元轉入上述銀行賬戶。
2022年2月10日,被告人白某在本市松江區XX路XX號被抓獲。到案后,白某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白某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白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白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白某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15日,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白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劉某、張某、李某、郭某、歐某、譚某的報案筆錄及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的涉案銀行開戶信息及交易明細清單;公安機關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公安機關到案工作記錄及被告人白某多次供述等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鑒于被告人白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白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條款正確。辯護人對此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卜熙文
書 記 員 章劉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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