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336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22-7-27)
(2022)滬0106刑初33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男,1974年12月24日生于江西省撫州市,XX,高中文化,上海微爾健身員工,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撫州市金溪縣,經常居住地上海市寶山區。因本案于2022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3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7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康定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1月28日1時35分許,被告人黃某酒后駕駛牌號為閩AXXXXX的小型轎車途經滬嘉高速、中環高架行駛至本市靜安區XX路XX路西約60米處時,被設卡檢查的民警攔下,民警發現黃某有酒后駕車的嫌疑,當場進行呼吸式酒精檢測,測試結果為213mg/100mL,后經上海潤家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黃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60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黃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如實供述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被告人黃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證據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支持。被告人黃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軍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楊 柏
書 記 員 周道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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