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341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7-26)
(2022)滬0118刑初34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3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志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5月至7月間,被告人鄭某明知所涉系犯罪資金,仍出借自己的銀行卡賬號用于收取款項并幫助提現,且從中獲利。經查,被告人鄭某出借自己卡號為XXXXXXXXXXXXXXX8809和XXXXXXXXXXXXXXX2678的中國工商銀行卡、卡號為XXXXXXXXXXXXXXX2274的中國農業銀行卡以及卡號為XXXXXXXXXXXXXXX3858的中國銀行卡,用于流轉被害人陳某等人的被騙資金共計人民幣199,562元。其中,被害人陳某在上海市青浦區XX鎮XX村XX號XX室被騙后,將人民幣33,392元轉賬至鄭某名下的銀行卡。
另查明,被告人鄭某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鄭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證人陳某等十余人的證言筆錄,銀行明細匯總表、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及相關賬戶明細,接收證據清單,轉賬記錄截圖、聊天記錄截圖、銀行交易明細、匯款明細,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隨案移送清單,工作情況、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鄭某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系自首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鄭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誡勉語:鄭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黃 婕
人民陪審員 朱慧芳
人民陪審員 倪英君
書 記 員 吳悅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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