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560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7-26)
(2022)滬0113刑初56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鮑某,女,1974年5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蕪湖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在滬務工,戶籍地上海市寶山區,住上海市松江區。因本案于2022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5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鮑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鮑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1月26日15時許,被告人鮑某經預謀,至本區XX村XX號被害人武洪杰住處,用磚塊砸開門掛鎖進入室內,竊得華為MRX-W29平板電腦一臺、華為mate20pro手機一部,經鑒定,共計價值人民幣2,180元。同年2月21日,被告人鮑某在本市松江區XX路XX弄XX號門口被民警抓獲,相應贓物已被追繳并發還被害人。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鮑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且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鮑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鮑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鮑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鮑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上述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鮑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周 皓
書 記 員 牛玲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