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13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2-7-19)
(2022)滬0109刑初1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崔某,女,1987年5月11日出生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文化程度,弘哲金富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虹口營業分部總經理,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阿城區,暫住本市浦東新區。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審,2021年6月18日由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辯護人方明月,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趙某,女,1991年7月5日出生于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程度,弘哲金富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虹口營業分部副總經理,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依安縣,暫住本市浦東新區。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審,2021年6月18日由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辯護人趙世明,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于2022年3月7日以(2022)滬0109刑初13號刑事裁定,對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起訴的被告人崔某、趙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中止審理。
經查,上海市新冠疫情已緩解,中止審理的原因已消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復審理。
審 判 長 施月玲
人民陪審員 溫夢婷
人民陪審員 池軼君
孫 琳 娜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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