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353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2-7-21)
(2022)滬0118刑初35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程度,系無業人員,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東海縣。2021年10月22日因涉嫌詐騙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3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章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9月,被告人楊某明知他人可能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仍經介紹從湖南省長沙市至上海市XX號為1187的招商銀行銀行卡及一張SIM卡提供給他人使用。經查證,上述銀行卡被用于收取、轉移證人謝某(在上海市青浦區被騙轉賬)等8人被騙錢款共計人民幣45萬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楊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審理中,被告人楊某主動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證人謝某、任某、金某、李某、宋某、賈某、凌某、王某的證言筆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接受證據清單、聊天記錄、賬號信息、轉賬記錄、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招商銀行戶口歷史交易明細表,案發及抓獲經過,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楊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退出違法所得,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系自首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1,000元予以沒收。
誡勉語:楊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麥 玨
審 判 員 段美玲
人民陪審員 金全英
書 記 員 夏琦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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