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34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7-21)
(2022)滬0116刑初53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石某(自報),男,2002年11月9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系務工人員,住貴州省錦屏縣;因本案于2021年6月5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4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石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靜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石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3月1日,被告人石某通過抖音發布王者榮耀游戲代練信息,在明知自己無能力達到國服橘右京水平的情況下,仍然收取被害人邱某的相關代練費用人民幣7,950元,后未按邱某要求進行代練,而是將收到的款項用于揮霍且屏蔽被害人。
2021年6月5日,被告人石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認罪認罰,并有其簽字確認的照片,被害人邱某的陳述及相關照片,公安機關出具的偵破經過、研判報告及調取的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石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石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退賠被害人邱某的經濟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丹輝
書 記 員 劉佳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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