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197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22-7-20)
(2022)滬0110刑初19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上某,男,1991年1月5日出生,XX,戶籍地在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2011年5月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21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秦仁偉,上海市鳳凰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于2022年4月2日以(2022)滬0110刑初197號刑事裁定,對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起訴的被告人上某犯故意傷害一案中止審理。
現本案中止審理的原因已消失,應當恢復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復審理。
(本頁無正文)
審 判 長 周 雯
人民陪審員 陸金芳
人民陪審員 張順發
書 記 員 王賀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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