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31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7-20)
(2022)滬0116刑初53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某,曾用名楊某某,女,高中文化,戶籍地云南省,現住云南省;因本案于2021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4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事實
2021年2月,被告人楊某某為牟利,在明知系犯罪所得情況下,仍使用自己身份證辦理的富滇銀行卡協助他人進行轉移資金。經查,上述銀行卡被用于實施電信詐騙,卡內轉移趙某某被騙錢款人民幣9900元。被告人楊某某獲利人民幣300元。
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事實
2021年4月,被告人楊某某在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情況下,仍將自己辦理的中國農業銀行卡、中國建設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經查,上述兩張銀行卡內轉入陳某1、馮某、陳某2等人被騙錢款共計人民幣40余萬元,上述兩張銀行卡內進賬流水達人民幣160余萬元。
2021年5月13日,被告人楊某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楊某某退出了違法所得人民幣3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認罪認罰,并有證人陳某1、馮某、陳某2等人的證言及提交的轉賬記錄等書證,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調取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涉案銀行卡開戶資料、銀行流水、報案單、戶籍資料及出具的涉案資金情況表、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及照片、偵破經過、工作情況,檢察機關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財物清單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協助他人予以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楊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楊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對其應實行數罪并罰。楊某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楊某某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楊某某有退贓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楊某某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可以從寬處理并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退繳的贓款予以沒收。
楊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陳德鋒
書 記 員 王珠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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