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515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7-20)
(2022)滬0113刑初51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7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靈璧縣。曾于2016年9月14日因犯非法組織賣血罪被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6年10月22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1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5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0月1日,被告人王某通過手機在網絡上發布收購銀行卡的信息,并于次日在本市寶山區XX路XX號XX網吧門口,從竇某處以人民幣2,000元的價格購進其名下卡號為XXXXXXXXXXXX1613的中信銀行卡和卡號為XXXXXXXXXXXXXXX3700的中國銀行卡各一張。同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又分別從顧峰處購進其名下卡號為XXXXXXXXXXXXXXX4323的中國銀行卡和卡號為XXXXXXXXXXXX4832的光大銀行卡各一張;從洪德清處購進其名下卡號為XXXXXXXXXXXXXX6814的興業銀行卡和卡號為XXXXXXXXXXXX1871的民生銀行卡各一張,上述四張銀行卡均已被依法扣押。
2022年10月9日,被告人王某被民警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竇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況》《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及銀行客戶資料信息;QQ群聊天記錄截圖;微信聊天記錄;支付寶交易記錄;《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被告人王某的戶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上述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贓證物品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王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楊 婷
書 記 員 牛玲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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