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279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22-7-20)
(2022)滬0106刑初27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于上海市,XX,大專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黃浦區,住上海市寶山區。2012年12月因有毆打他人的行為被處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2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季嫻,上海市金馬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2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襲警罪,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及辯護人季嫻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6月7日1時55分許,被告人高某因飲酒后在路邊鬧事被公安民警帶至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北站派出所。在派出所內醒酒期間,高某無故拳擊民警施某頭部和上肢、腳踹施下肢,并拉扯壞施的警服。經鑒定,民警施某構成輕微傷。
被告人高某被當場抓獲,并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在本案審理期間對民警施某作出了賠償,并獲施的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某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六個月,適用緩刑。
被告人高某對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
上述事實及量刑建議,被告人高某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不持異議,且有被害民警施某的陳述筆錄,證人王某的證言筆錄,上海潤家司法鑒定中心、上海哲選健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提供、出具的監控錄像及截圖、驗傷通知書、在職證明、工作情況、抓獲經過,相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害民警施某出具的諒解書,被告人高某的供述筆錄及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致一名民警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節及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高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高 欣
書 記 員 包夢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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