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400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7-19)
(2022)滬0118刑初40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5月31日出生。2010年1月20日因犯聚眾斗毆罪被天津市薊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2年11月19日因犯故意傷害罪、介紹賣淫罪被天津市薊縣人民法院數罪并罰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21年6月9日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轉取保候審,2022年7月4日由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以滬青檢刑訴(2022)3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4月,被告人李某明知銀行卡可能被用于信息網絡犯罪,仍在他人介紹下將其名下中國建設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8092)、中國工商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7296)、中國農業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6878)、U盾及關聯手機卡提供給他人使用并獲利人民幣9,000元。經查證,上述銀行卡進項資金共計人民幣1,000萬余元,包括楊某(轉賬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區)被敲詐勒索的錢款人民幣3,000元,華某等被騙錢款共計人民幣8萬余元。2021年6月9日,被告人李某經電話通知到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李某主動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9,000元。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的行為應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其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酌情予以從重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李某對指控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并自愿認罪認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刑罰確定之日其計算;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9,000元予以追繳。
誡勉語:李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程 程
書 記 員 王婕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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