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477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7-19)
(2022)滬0116刑初47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自報),男,1994年7月1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縣,住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因本案于2021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3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姜國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4月,被告人黃某為牟利,在明知相關錢款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按照他人指示將被害人張某1等人被騙錢款人民幣17萬余元轉移至其他賬戶,非法獲利人民幣2,000元。
2021年5月12日,被告人黃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黃某向本院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上游犯罪被害人張某1、曾某、張某2的陳述及提供的轉賬記錄、銀行流水,公安機關提供的銀行卡持卡主體信息、涉案銀行卡交易流水、反詐平臺案件信息情況、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照片、偵破經過、工作情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退贓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黃某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黃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金淑琴
書 記 員 周 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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