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468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7-19)
(2022)滬0116刑初46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自報),男,1998年7月2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自由職業,戶籍所在地甘肅省西和縣,住上海市金山區;因本案于2021年8月6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楊某二(自報),男,2001年4月22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自由職業,戶籍所在地甘肅省西和縣,住上海市金山區;2020年11月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本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8月6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自報),男,1994年8月6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廚師,戶籍所在地甘肅省西和縣,住上海市徐匯區;因本案于2021年8月6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未刑訴(202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楊某二、王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施翀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楊某二、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6月3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楊某與被害人馬某某(男,17周歲)因瑣事在本區XX路XX號XX外發生口角,楊某遂聯系被告人楊某二讓其下樓前往現場,被告人楊某二與被告人王某離開KTV到達現場后,與被害人馬某某發生爭吵,后被告人楊某二與被害人馬某某開始扭打,被告人王某將被害人馬某某踹倒于隔離花帶中,被告人楊某用拳頭擊打被害人馬某某,致被害人馬某某左眼部挫傷,經鑒定,其傷勢構成輕微傷。
2021年6月3日,被告人楊某、楊某二、王某明知被害人報案仍在現場等待,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上述事實。案發后,三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楊某二、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被害人馬某某的陳述及出具的諒解書,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驗傷通知書、醫院檢驗情況記錄、案發經過、偵破經過、調取的監控錄像、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資料、刑事判決書及制作的視聽資料說明書、行政案件詢問筆錄,被告人楊某、楊某二、王某的供述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楊某二、王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楊某、楊某二、王某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楊某二、王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楊某、楊某二、王某已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二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二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楊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
三、被告人王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均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楊某、王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 敏
書 記 員 包雪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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