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601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7-18)
(2022)滬0116刑初60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自報),男,2022年8月25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肄業,無業,住江西省宜春市銅鼓縣;2021年5月因犯盜竊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22年1月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本案于2022年7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5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文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1、2022年6月28日22時許,被告人李某至本區XX路XX號零食茶飲店,趁店內無人溜門入店,竊得被害人陳某某存放于收銀柜內的現金人民幣800余元。
2、2022年7月3日3時許,被告人李某至本區XX路XX號餐廳店內,趁店內無人溜門入戶,竊得被害人朱某某存放于吧臺抽屜內的現金人民幣600余元。
2022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李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并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李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李某違法所得發還相關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紀紅
書 記 員 黃肇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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