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35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7-18)
(2022)滬0116刑初53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倪某,女,1999年10月27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無業,戶籍地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住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
辯護人劉欣銘,江蘇達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茆某,女,1981年4月24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住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4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倪某、茆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報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審理。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靜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倪某、茆某及辯護人劉欣銘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0年2月至8月期間及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間,被告人倪某單獨或者伙同被告人茆某(茆某參與時間為2020年2月至3月),利用微信召集賭客,在哈靈麻將平臺為賭客提供房卡進行賭博,通過向每局大贏家收取臺費獲利,其中被告人倪某、茆某合伙開設賭場期間,收取臺費共計約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倪某單獨開設賭場期間,收取臺費人民幣3萬余元。
2021年3月17日,被告人倪某接民警電話后主動至派出所;當日,被告人茆某接民警電話后主動告知自己居住地址,等待民警前來處置。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期間,二被告人退繳了上述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倪某、茆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且均認罪認罰,并有證人王某、周某、吳某、茆某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照片,公安機關調取的微信、支付寶交易記錄、信息截圖、購卡記錄、戶籍資料及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封存筆錄、發還清單及相關照片、偵破經過、情況說明,二被告人以往供述及辨認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認為被告人倪某犯罪情節輕微,并認罪認罰,有退贓表現,建議對其從輕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倪某、茆某以營利為目的,單獨或結伙利用網絡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認罪認罰,均可以從寬處理。二被告人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均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現,結合其犯罪情節,均可以適用緩刑。辯護人提出的相關量刑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據經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倪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二、被告人茆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上述二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限均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均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倪某、茆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三、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二部及退繳的違法所得均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沈 磊
書 記 員 張潔卿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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