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299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2-7-18)
(2022)滬0109刑初29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于某,曾用名騰某,男,1990年3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臨泉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陽市臨泉縣。2014年9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因涉嫌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2月22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虹口區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2〕1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傅偉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于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12月始,被告人于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名下卡號為XXXXXXXXXXXXXXX1979的農業銀行卡和XXXXXXXXXXXXXXX3719的郵政銀行卡用于幫助他人轉移資金并操作轉賬,從中收取好處費。被害人王某因網上裸聊被威脅,于2022年1月14日23時至次日1時許,在本市虹口區通過手機四次將共計人民幣12,688元轉入上述于某銀行賬戶內。
2022年2月22日,被告人于某在安徽省阜陽市臨泉縣XX城南門附近處被警方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于某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證人陳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調取的QQ聊天記錄截圖、王某農業銀行賬戶交易明細、于某農業銀行、郵政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手機賬單交易明細、出具的《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案發經過》《工作情況》,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及被告人于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飾、隱瞞,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于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追繳贓款發還被害人,繳獲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凌 琳
書 記 員 王旭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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