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296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2-7-18)
(2022)滬0109刑初29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唐某,女,1987年8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島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2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虹口區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2〕1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傅偉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于2021年1月26日向“波哥”(另案處理)提供銀行卡及身份信息用于轉賬。當日16時許,馬某因被他人網絡詐騙于本市虹口區XX路XX號向唐某建設銀行賬戶轉入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3萬元。后唐某將其手機內收到的轉賬短信驗證碼提供給他人用于轉出上述贓款,并獲得好處費1萬元。
2022年2月28日,被告人唐某在遼寧省沈陽市渾南區被民警抓獲。到案后,被告人唐某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并在家屬的幫助下退繳涉案款0.5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唐某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馬某的陳述及其提供的郵件記錄截屏、轉賬截屏,證人易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調取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屏、涉案銀行賬戶明細、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案發經過》,遼寧省沈陽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北塔派出所出具的《抓捕經過》,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財物、文件清單》及被告人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協助他人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能退繳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追繳贓款連同退出的贓款一并發還被害人,繳獲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凌 琳
書 記 員 王旭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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