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1刑初267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2022-7-18)
(2022)滬0101刑初26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汪某(綽號:阿四),男,1958年2月9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退休,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浦東新區,住上海市浦東新區。曾因犯運輸毒品罪于1996年5月被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000元,后經減刑,于2010年9月3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1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胡熙昊,上海市中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2〕2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汪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丁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汪某及上海市黃浦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師胡熙昊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12月起,被告人汪某至向榮光(另行處理)開設在本市黃浦區XX路XX弄XX號XX室內的網絡百家樂賭場,為賭客進行操盤、結算賭資,并與向榮光約定結賬及抽成。2022年1月4日晚,賭客金某、朱某在該賭場內參與網絡百家樂賭博,由汪某操盤。公安人員經偵查,于當晚21時50分許在上址抓獲被告人汪某。其到案后,對上述作案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證人金某、朱某、陳某、顏某、張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實,被告人汪某為賭客操盤、結算賭資及違法參賭人員在案發地點賭博,并因賭博行為被行政處罰等情況;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及清單、收繳物品清單及涉案地點、用于網絡百家樂賭博的電腦主機、賭資等照片,證人梅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及房屋租賃合同,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老西門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況等證實,本市XX路XX弄XX號XX室內開設網絡百家樂賭場的情況;證人夏某、王某的證言及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老西門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汪某到案的經過;戶籍信息及原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等證實,被告人汪某的身份及前科情況;被告人汪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其參與開設賭場的行為。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證據合法有效,應予認定。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系從犯,應從輕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可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應予刑事處罰。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從輕處罰;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可從輕、從寬處理,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4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及賭資予以沒收;被告人汪某違法所得應予追繳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池曉烽
審 判 員 鄭 瑩
人民陪審員 梁似瑛
李艷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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