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61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7-15)
(2022)滬0116刑初56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魯某某(自報),男,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住湖北省洪湖市;因本案于2021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楊揚、張何心,北京恒都(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4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魯某某犯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魯某某及辯護人楊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1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間,被告人魯某某為牟利,明知“月亮灣”、“依兔”、“雪梨”三網站為淫穢網站的情況下,經他人糾集使用微博為上述網站推廣,后從網站會員費中抽成,非法獲利人民幣11,835元。
2021年7月21日,被告人魯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魯某某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魯某某的行為構成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具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魯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如有退贓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魯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并認為,被告人系從犯,有自首情節,已經退繳違法所得,無前科,系初犯、偶犯,希望法庭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魯某某犯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魯某某犯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魯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 巍
書 記 員 陸治乾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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