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42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7-15)
(2022)滬0116刑初54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康某,男,1976年11月25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上海市普陀區,住上海市普陀區;2021年12月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4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康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轄。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康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0年3月至同年8月期間,被告人康某以非法營利為目的,通過“哈靈麻將”APP建立親友圈為他人提供房間進行賭博,并通過微信、支付寶、云閃付為他人結算、流轉賭資。上述期間,康某通過向每局贏家收取人民幣10元房費的形式非法獲利,共計抽取房費人民幣2萬余元。
2021年12月1日,被告人康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康某向本院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康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證人舒某、馬某、周某的證言及簽字確認的“哈靈麻將”親友圈截圖、微信信息、賬單詳情,公安機關提供的由被告人康某簽字確認的“哈靈麻將”APP親友圈截圖、購卡記錄、賬單詳情、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偵破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康某的供述,繳款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康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康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康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康某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據經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康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康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及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舒平鋒
書 記 員 徐舒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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