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08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7-15)
(2022)滬0116刑初50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6月4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太倉市舍弗勒中國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蕭縣,住江蘇省太倉市;因本案于2021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邢維,上海信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4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某及辯護人邢維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4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董某某明知錢款來路不正,仍利用自己的微信、銀行卡等賬戶幫助他人接收并轉移資金,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約8,000元。上游犯罪被害人劉某被敲詐勒索資金共計人民幣2.8萬元,流入被告人董某某賬戶后,被被告人董某某轉移至其他賬戶。
2021年7月30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江蘇省太倉市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董某某向本院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董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被害人劉某陳述,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照片、偵破經過、情況說明、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及調取的銀行交易記錄、微信交易記錄、光盤、人口信息表,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及辨認照片,本院收據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同時認為被告人董某某系從犯,主動認罪認罰,態度較好,已于庭前退出全部贓款,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董某某有退贓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可以對被告人董某某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董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作案工具及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 敏
書 記 員 包雪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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