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262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7-15)
(2022)滬0113刑初26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研究生文化,在滬務工,住上海市寶山區。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6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朱榮華,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2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因疫情管控原因,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裁定中止審理,同年7月13日裁定恢復審理。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沈某及辯護人朱榮華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2月2日22時許,被告人沈某因感覺店外車輛喧鬧,遂持水果刀至本區XX路XX號智慧灣特斯拉停車場內尋找車輛主人。沈某至停車場后,與場內人員發生爭吵,被害人黃某1見狀遂上前勸阻,后沈某持匕首將黃某1頸部刺傷,經鑒定構成輕傷二級。被告人沈某于案發當日自己報警并在現場附近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沈某已賠償被害人黃某1經濟損失人民幣17萬元并取得其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沈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黃某1所作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吳某1、王某1、吳某2、王某2、黃某2所作的證言及辨認筆錄,現場監控及行車記錄儀,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諒解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決定書、筆錄、清單及照片、驗傷通知書、現場勘驗筆錄、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及相關照片、工作情況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在公共場合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且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其諒解,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辯護人的相關意見,本院可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8月1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周 皓
書 記 員 吳曉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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