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273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22-7-15)
(2022)滬0106刑初27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于江蘇省通州市,XX,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在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市。2013年1月因犯銷售偽劣產品罪被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元;2019年12月因犯非法經營罪被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20年5月8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2年1月26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靜安區看守所(北)。
辯護人張玉霞,上海市金馬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2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犯非法經營罪,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季柳陰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某及辯護人張玉霞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某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以牟利為目的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2022年1月26日,公安人員在曹某駕駛的牌號為滬AXXXXX3的車輛,以及其位于本市徐匯區XX路XX弄XX號XX室住處查獲各類品牌香煙共計313.5條。經上海市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鑒別,上述香煙均為真品卷煙,價值15萬余元。
2022年1月26日,被告人曹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其到案后,對上述事實基本能夠如實供述。
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曹某對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簽字具結。
以上事實,被告人曹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清單、查獲物品清單,相關搜查筆錄、扣押筆錄、工作情況,上海市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鑒別檢驗報告》、上海市XX局《證明》,《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刑滿釋放證明書》《釋放證明》等,被告人曹某的供述及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曹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采納公訴人的量刑建議以及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4月25日止;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二、收繳的卷煙等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顧正仰
書 記 員 龔 正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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