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1刑初269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22-7-15)
(2022)滬0101刑初26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洪某,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樂平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個體經營者,戶籍地江西省樂平市,住上海市。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周俊杰,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2)2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洪某犯虛開發票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志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洪某、辯護人周俊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洪某于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在沒有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介紹房扣子(已判決)以上海XX有限公司(注冊地:上海市黃浦區XX路XX號XX商鋪,以下簡稱:固品公司)的名義,先后向艾麥歐(上海)建筑設計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麥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276份,價稅合計人民幣2,760萬元。被告人洪某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5萬余元。
2021年11月24日,被告人洪某在本市閔行區被公安民警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并在審查起訴階段委托家屬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5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洪某在沒有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介紹他人虛開發票,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應當以虛開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洪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洪某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洪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被告人洪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洪某案發前有正當的工作,不以虛開發票為業,法律意識淡薄而實施虛開發票行為,洪某有子女需要其撫養,建議法庭對洪某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洪某構成虛開發票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洪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賠違法所得,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辯護人要求對洪某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洪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洪某作案使用的手機,予以沒收;洪某違法所得的錢款應予追繳或責令退賠后沒收;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萬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蘇 瓊
人民陪審員 聶慧芳
人民陪審員 顏仁多
書 記 員 盧 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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