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1刑初264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22-7-15)
(2022)滬0101刑初26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翟某,女,1986年1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肄業,湖北省武穴市XX售樓處員工,戶籍在湖北省武穴市。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4日被抓獲,次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28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李勇,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2〕2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翟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厲蒨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翟某及上海市黃浦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辯護人李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6月下旬,被告人翟某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利用“掌心麻將圈”APP建立名為“就等你來”的親友圈,設定賭局及賭資結算規則,預充用于開立賭博房間的“鉆石”,組織他人參與網絡賭博活動,在賭局結束后收取、分配賭資并按每局人民幣5-10元的數目從中抽成。同時建立配套的微信群(群名:“雀神爭霸親友圈119815”),用于管理賭客。2021年9月,被告人翟某的關系人李某(另案處理)參與賭場管理活動,招攬賭客進群參賭,協助翟某管理微信群及催收賭資等。
至2021年12月24日,多人在前述親友圈參與賭博活動并與被告人翟某進行資金結算。經審計,被告人翟某簽字確認的其在開設賭場期間向參賭人員收取的資金共計人民幣236,774元,轉出的資金共計人民幣257,329.56元。其中,張某2、翟某、張某3等3名到案賭客與翟某結算的賭資金額共計人民幣9,071元。
2021年12月24日,被告人翟某在湖北省武穴市XX大道XX號被公安機關抓獲,其到案后對實施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翟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抽頭漁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翟某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
公訴機關宣讀、出示了證人張某1、張某2、翟某、張某3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翟某及相關證人簽字確認的微信賬戶信息及聊天記錄截圖,“掌心麻將圈”APP親友圈信息截圖,被告人翟某簽字確認的支付寶賬戶信息截圖、支付寶及微信轉賬流水清單,證人翟某簽字確認的支付寶賬戶截圖、支付寶及微信轉賬記錄截圖,證人張某2、張某3簽字確認的微信轉賬記錄截圖,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鑒定專項審計報告,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小東門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過,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人翟某的供述等證據。
被告人翟某對指控事實、罪名、證據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等辯護意見,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21年6月下旬,被告人翟某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利用“掌心麻將圈”APP建立名為“就等你來”的親友圈,設定賭局及賭資結算規則,預充用于開立賭博房間的“鉆石”,組織他人參與網絡賭博活動,在賭局結束后收取、分配賭資并按每局人民幣5-10元的數目從中抽成。同時建立配套的微信群(群名:“雀神爭霸親友圈119815”),用于管理賭客。
至2021年12月24日,多人在前述親友圈參與賭博活動并與被告人翟某進行資金結算。經審計,被告人翟某簽字確認的其在開設賭場期間向參賭人員收取的資金共計人民幣236,774元,轉出的資金共計人民幣257,329.56元。其中,被告人翟某通過微信及支付寶合計收取張某2、翟某及張某3等3名到案賭客賭資人民幣4,291元,合計向3人轉出賭資人民幣4,780元。
2021年12月24日,被告人翟某在湖北省武穴市XX大道XX號被公安機關抓獲,其到案后對實施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上述事實有證人張某1、張某2、翟某、張某3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翟某及相關證人簽字確認的微信賬戶信息及聊天記錄截圖,“掌心麻將圈”APP親友圈信息截圖,被告人翟某簽字確認的支付寶賬戶信息截圖、支付寶及微信轉賬流水清單,證人翟某簽字確認的支付寶賬戶截圖、支付寶及微信轉賬記錄截圖,證人張某2、張某3簽字確認的微信轉賬記錄截圖,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鑒定專項審計報告,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小東門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過,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人翟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翟某以非法經營為目的,通過網絡開設賭場,抽頭漁利,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予刑事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翟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翟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完畢。)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邱純杰
審 判 員 袁偉民
人民陪審員 梁似瑛
書 記 員 陳奕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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