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20刑初273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22-7-14)
(2022)滬0120刑初27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符某某。因涉嫌非法經營犯罪,于2022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奉賢區看守所。
辯護人翁炎龍,上海關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萬某某。因涉嫌非法經營犯罪,于2022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奉賢區看守所。
辯護人安傳甲,上海關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2)2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符某某、萬某某犯非法經營罪,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本院受理后,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2年7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顏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符某某、萬某某及其辯護人翁炎龍、安傳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2年2月16日,被告人符某某伙同被告人萬某某、符某(另案處理)夫婦在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駕駛云AXXXXX奔馳牌轎車至本區XX鎮,由被告人萬某某以每條人民幣600元的價格分別向菜場路1149號新村食品店、解放新村83號煙酒回收店出售云煙(軟大重九)10條、5條。在符某向新建東路548號黃金回收店出售云煙(軟大重九)10條時,店主懷疑是假煙,公安機關接警后將該卷煙予以查扣,還在車內查扣云煙(軟大重九)136條、玉溪(初心)1條、云煙(細支大重九)1條。經檢驗,涉案云煙(軟大重九)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玉溪(初心)、云煙(細支大重九)為真品卷煙,貨值金額共計人民幣9萬余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符某某、萬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同案關系人符某的供述,證人張某、徐某、朱某的證言,查獲的收付款記錄截屏,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經過及搜查證、制作的扣押決定書及筆錄,上海市奉賢區煙草專賣局制作的檢查(勘驗)筆錄及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出具的案件移送函和涉案卷煙價值估算申請及意見書,上海市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出具的鑒別檢驗報告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符某某、萬某某等人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經營罪。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出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又能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上,本院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采納控辯雙方的量刑意見。為嚴肅國家法制,維護市場管理秩序,確保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符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萬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三、違法所得人民幣九千元予以沒收。
四、隨案移送的假煙一百五十六條、真煙二條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胡秀華
人民陪審員 黃順昆
人民陪審員 邢輝麗
書 記 員 褚莉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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