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377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7-14)
(2022)滬0118刑初37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3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葉怡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0月、2022年1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將自己名下的3張銀行卡及關聯手機交給他人使用,并收取好處費。經查證,其名下的上述中國工商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8505)、中國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6708)、中國建設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6467)被用于接受、轉移王某、李某等36人被騙資金共計人民幣114萬余元。
另查明,2022年2月11日,被告人陳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人王某、李某等36人的證言筆錄,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銀行明細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鑒定聘請書、盤石軟件(上海)有限公司計算機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手機,工作情況、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陳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系自首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1部予以沒收。
誡勉語:陳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黃 婕
書 記 員 吳悅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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