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20刑初287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2022-7-13)
(2022)滬0120刑初28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陸某,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于上海市奉賢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自由職業者,戶籍地上海市奉賢區,現住上海市奉賢區。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2月被本院判處拘役4個月,宣告緩刑4個月;因出租、出售淫穢物品行為,于2004年12月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罰款人民幣3000元。因涉嫌詐騙犯罪,于2021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2)2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陸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7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鄔史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陸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4月至8月,被告人陸某以提前購買車輛保險有優惠為由從被害人嚴某處騙取人民幣5500元,后又發送偽造的保險單、短信給嚴某,錢款用于個人開銷。2021年9月,嚴某發現自己的車輛并未購買保險后聯系陸某,陸某以其女朋友口吻謊稱自己已經被抓聯系不上以逃避還款。
案發后,被告人陸某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獲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陸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嚴某的陳述,證人陳某的證言,微信賬號截圖、微信轉賬記錄截圖、短信記錄截圖、機動車查詢記錄截圖,公安機關制作并出具的案發經過、工作情況,收條、諒解書,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顯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陸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亦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已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并獲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及退賠情況等,本院在量刑時一并予以考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陸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被告人陸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邱建安
書 記 員 盛 晨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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