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38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7-13)
(2022)滬0116刑初53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鐘某(自報),女,1978年3月7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系個體經營者,戶籍地湖北省咸寧市崇陽縣,暫住本區。
辯護人王保棣,上海贏火蟲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4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鐘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鐘某及辯護人王保棣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被告人鐘某以營利為目的,在本區XX路XX號XX磁療沙灸養生館內,組織賭客以“推倒胡”麻將、“炸金花”的方式賭博,抽頭獲利人民幣1萬余元。
2021年10月31日,被告人鐘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鐘某主動退繳了上述違法所得。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鐘某的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鐘某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如審判階段退繳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鐘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并認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現經營艾灸健身店為市場經濟發展出力,家庭確有一定困難,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鐘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綜合被告人的具體犯罪情節,對辯護人提出適用緩刑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鐘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及退繳的違法所得均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沈 磊
書 記 員 張潔卿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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