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203號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 (2022-6-24)
(2022)滬0109刑初203號
公訴機(jī)關(guān)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8月22日湖南省邵陽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程度,邵陽煤氣公司檢查員,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陽市邵陽縣。2008年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2015年2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2015年12月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虹口區(qū)看守所。
本院于2022年3月26日以(2022)滬0109刑初203號刑事裁定,對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的被告人王波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中止審理。
經(jīng)查,上海市新冠疫情已緩解,中止審理的原因已消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復(fù)審理。
審 判 長 施月玲
人民陪審員 劉 露
人民陪審員 梁林華
孫 琳 娜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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