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256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22-7-13)
(2022)滬0106刑初25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韓某,男,1961年12月23日生,XX,小學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靜安區,住上海市靜安區。因本案于2021年6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取保候審,2022年6月9日被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現取保候審。
辯護人褚飛鵬,上海恒建律師事務所律師,由上海市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2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金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韓某及其辯護人褚飛鵬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6月13日22時20分許,被告人韓某在本市靜安區XX路XX號附近竊得被害人陸某未拔車鑰匙的電動自行車一輛,開至本市靜安區XX路XX小區XX號后自用。經認定,被盜電動自行車價值人民幣685元。
2022年2月7日19時許,被告人韓某在本市靜安區XX路XX號XX室大廳,趁被害人朱某熟睡之際,將其左手邊的一部蘋果牌手機盜走后逃離現場。經認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3,783元。
2021年6月16日12時許,被告人韓某在本市靜安區XX村XX號被抓獲歸案,其在取保候審期間再次盜竊,公安機關于2022年2月15日將其傳喚到案,其到案后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向公安機關退還了涉案贓物。
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韓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被告人韓某對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簽字具結。
以上事實,被告人韓某及其辯護人在庭審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陸某、朱某的陳述,監控錄像及視頻截圖,上海市靜安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價格認定協助書,電子訂單,上海電動自行車行車執照,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發還物品清單,案件接報回執,受案登記表,辦案說明,被告人韓某的供述及戶籍人口信息資料等證據證實,應予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韓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韓某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罰。采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韓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韓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公緒龍
書 記 員 祁婷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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