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337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7-12)
(2022)滬0118刑初33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顧某,女,1981年6月29日出生。2021年10月29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3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顧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志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顧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月至案發,被告人顧某為非法牟利,將其管理的微信群群內成員添加入某手機軟件親友圈內,并通過向親友圈充值房卡,多次組織秦某、唐某、王某等群內人員在某手機軟件進行麻將賭博活動,每局向最大贏家處收取人民幣3元的臺費。至案發,被告人顧某共花費人民幣10,800元購買房卡,共收取臺費人民幣23,565元。其中,賭客王某系在自己位于上海市青浦區的工作地點參與上述賭博行為。
另查明,被告人顧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本案事實。案發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顧某處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手機1部。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顧某主動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2,765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顧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證人唐某、王某、秦某的證言筆錄,盤石軟件(上海)有限公司計算機司法鑒定所計算機司法鑒定意見書,手機截圖,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抓獲經過,被告人的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顧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顧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主動退出違法所得,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顧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屬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顧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顧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2,765元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1部予以沒收。
誡勉語:顧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程 程
書 記 員 王婕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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