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510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7-12)
(2022)滬0117刑初510號
夏某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刑事一審案件刑事判決書
松江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2)滬0117刑初**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夏某,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XX,中專文化,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4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7日被逮捕。
辯護人袁麗,上海市志君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夏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劉*,被告人夏某及其辯護人袁麗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夏某在經營位于本區XX路XX弄XX號樓1、2層的**管理有限公司期間,拖欠被害人馬某、張某、黃某、高某,李某1、李某2、肖某的工資共計人民幣15萬余元。2019年9月初,被告人夏某通過微信群向員工宣布放假。當年10月,吃與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正式關閉,后夏某逃匿,經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支付后仍不支付。
2021年12月24日,被告人夏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夏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馬某、張某、黃某、高某、李某1、李某2、肖某的陳述,電話錄音,《聘書》《公司架構圖》,工資表、考勤表,會議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工資支付憑證,《欠條》《工資說明》《公告》《上海市松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書》及《撤訴通知書》《上海市勞動保障監察投訴書》《投訴登記表》《立案審批表》《調查詢問書》、送達照片,檢查登記表,《**拖欠勞動者工資統計表》《證明》《上海市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整改通知書》、短信截圖,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上海市勞動保障監察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補證通知書》《行政處理事先告知書》《案件處理報批表》《行政處理決定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強制執行申請書》《行政裁定書》《執行裁定書》、郵寄憑證,檔案機讀材料,營業執照,上海市XX局出具的《關于**公司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調查報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抓獲經過、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夏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夏某當庭自愿認罪,且在親友的幫助下退繳拖欠的工資人民幣156,484元,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2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退繳在案的人民幣十五萬六千四百八十四元,發還馬某人民幣四萬七千元,發還張某人民幣二萬九千七百五十二元,發還黃某人民幣九千元,發還高某人民幣一萬三千五百元,發還李某1人民幣二萬八千八百八十元,發還李某2人民幣一萬一千五百五十二元,發還肖某人民幣一萬六千八百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房素平
書 記 員 樊卓然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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