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466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7-12)
(2022)滬0116刑初46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鄧某某(自報),女,1979年3月22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戶籍地湖北省通城縣,住上海市松江區;2021年10月2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厚強,湖南人和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3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審理。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某某及辯護人劉厚強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0年3月至2021年8月期間,被告人鄧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微信建立群組糾集賭客,并在“嘟嘟松江麻將”APP內建立親友圈,制定賭博規則,組織他人以打麻將的形式進行賭博。被告人鄧某某收取房費以牟利,共計收取房費人民幣2萬元。
2021年10月22日,被告人鄧某某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鄧某某向本區檢察院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鄧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證人陸某、張某、譚某的證言及簽字確認的照片,公安機關提供的微信交易明細、工作情況、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偵破經過、人口信息,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文件、財物清單,被告人鄧某某的供述、簽字確認的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定性無異議,同時認為被告人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社會危害性較小,家庭困難,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鄧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鄧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鄧某某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鄧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鄧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及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舒平鋒
書 記 員 徐舒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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