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487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7-12)
(2022)滬0113刑初48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顧某,女,1958年8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在上海市寶山區,住上海市寶山區。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4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顧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顧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貝殼國際”平臺系由石某、丁某、王某等人(均已判決)創立,通過在全國多地組織培訓、考察、建立微信群、成立工作室等方式進行傳銷宣傳,在宣傳過程中歪曲國家“區塊鏈”政策,宣稱“貝殼國際”平臺為全球用戶提供數字資產交易和資產配置服務,會員可以通過持幣增值、持幣挖礦、多元挖礦三種模式享受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該平臺要求下線必須通過上線邀請碼加入,并購買平臺自主發行、無實際價值的SC、BK等虛擬數字貨幣,引導會員通過拉人頭的方式獲取平臺獎勵資金。平臺本市并無實際經營、獎勵資金全部來源于下線會員的投入。會員間按照推薦發展的加入順序形成上下級層級關系,每一會員直推會員數量沒有限制,下線會員可以繼續向下直推,發展無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會員數量和資金投入額作為返利依據。被告人顧某以牟利為目的,于2019年2月23日參與“貝殼國際”平臺的傳銷活動,發展謝某(已判決)、顧洪娟、趙玉芳等人為下線會員。經上海辰星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顧某發展的下級賬號共有6層,直接下級賬號共有7個,所有下級賬號共有195個。
被告人顧某于2021年12月23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顧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同案關系人陸某、謝某的供述,“貝殼國際數字資產交易所”互聯網宣傳材料及同案關系人王某、石某的訊問筆錄,濱海縣公安局網絡安全監察大隊《網絡在線提取筆錄》、上海辰星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及相關電子數據,上海市公安局寶山XX支隊出具的《工作情況》,《刑事判決書》,被告人顧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顧某伙同他人,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顧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顧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顧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顧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張 金
書 記 員 管勝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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