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304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7-6)
(2022)滬0118刑初30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寧某某,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程度,系無業人員,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陽市潁上縣。2022年1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羈押,同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2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寧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躍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寧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1月14日22時9分許,被告人寧某某飲酒后駕駛牌號為滬CXXXXX的小型面包車,沿本市青浦區致富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崧盈路路口(西)北約1米處時,適遇被害人吳某駕駛牌號為*******的電動自行車后載被害人尹某,沿致富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此斜穿駛入崧盈路,雙方發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尹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于案發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發后被告人寧某某駕車逃逸并二次飲酒。經上海市公安局青浦交警支隊認定,被告人寧某某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且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毀滅證據,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寧某某向被害人尹某近親屬支付喪葬費人民幣五萬元。案發后經警方電話聯系,被告人寧某某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寧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被害人吳某的陳述筆錄、證人趙某、寧某、李某、盧某的證言筆錄、趙某店內監控視頻,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照片、事故路段限速標志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認定書、道路監控視頻,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聯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學研究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駕駛證復印件、駕駛證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收條,110事件單登記表、到案經過,全國常住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寧某某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寧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寧某某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寧某某賠償被害人近親屬部分經濟損失,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寧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系自首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寧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1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段美玲
夏 琦 賢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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