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20刑初269號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 (2022-7-4)
(2022)滬0120刑初26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個體經(jīng)營,戶籍地安徽省宿州市靈璧縣。曾因毆打他人行為,于2008年9月被處行政拘留10日、罰款人民幣500元;因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因涉嫌開設賭場犯罪,于2022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奉賢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3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眉山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縣。曾因犯開設賭場罪,于2009年3月16日被原上海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9年9月3日被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合并前罪判決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年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因盜竊行為,于2006年10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吸毒行為,于2013年11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因涉嫌開設賭場犯罪,于2022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奉賢區(qū)看守所。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2)2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某、李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7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平建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程某、李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2月9日至16日,被告人程某在本市某區(qū)XX鎮(zhèn)城XX路XX公路南側小樹林等處多次開設“二八杠”賭場,并讓被告人李某以開設人員的身份在現(xiàn)場負責管理、收取“窯花”,參賭人員累計超過20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程某、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劉某、隗某、張某、丁某、孔某1、夏某、周某、金某、朱某1、錢某、胡某、朱某2、王某、李某、沈某1、楊某1、薛某、傅某、翁某、桂某、楊某2、孔某2、代某、許某、沈某2的證言,公安機關制作并出具的案發(fā)經(jīng)過、工作情況、辨認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伙同被告人李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開設賭場罪,且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予以處罰;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程某、李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亦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2023年2月1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
三、二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員 邱建安
李 巾 杰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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