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293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7-4)
(2022)滬0116刑初293號
一
公訴機關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輝,男,1962年1月13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族,高中文化,個體經營戶,住上海市松江區。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陶某珍,女,1966年7月7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族,初中肄業,個體經營戶,戶籍地上海市青浦區,現住上海市松江區。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輝、陶某珍犯非法收購、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于2022年3月14日裁定中止審理,于2022年6月28日恢復審理。在訴訟過程中,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為由,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對被告人陳某輝、陶某珍的起訴。
本院認為,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因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影響對被告人陳某輝、陶某珍刑事責任的認定,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據此撤回對被告人陳某輝、陶某珍的起訴,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準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撤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蔣丹霞
書 記 員 陸皓曄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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