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7刑初356號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2022-6-30)
(2022)滬0107刑初35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XXX,男,1986年10月6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出生地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大專文化,個體經營,戶籍地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住浙江省金華市東陽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該局依法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靜安區看守所(南部)。
辯護人謝釷睿,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XXX,女,1989年7月4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出生地重慶市合川市,初中文化,個體經營,戶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住浙江省金華市東陽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該局依法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靜安區看守所(南部)。
辯護人顏曉婷,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1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X、XXX犯侵犯著作權罪,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按照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決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武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XXX及辯護人謝釷睿、XXX及辯護人顏曉婷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自2018年起,被告人XXX、XXX招募他人生產、復制權利人享有著作權的奧特曼形象皮套、頭盔等,并通過網絡店鋪等渠道對外銷售。其中,XXX負責店鋪經營管理,XXX負責協助跟進生產進度、宣傳推廣等。2021年10月24日,被告人XXX、XXX被抓獲,XXX當場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趙某等人。公安機關在XXX處扣押涉案奧特曼形象的皮套、頭盔若干。經司法審計,XXX、XXX二人非法經營數額達人民幣100余萬元。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為證實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出具的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權利人出具的情況說明,權利人出具的美術作品登記證書、中國XX中心版權鑒定委員會出具的異同性鑒定報告,被告人XXX、XXX的供述,同案犯趙某、張某等人的供述、證人申某的證言,公安機關調取的淘寶網店交易數據、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經被告人XXX簽字確認的定價單、訂單管理表、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出具的人員基本信息、抓獲經過、情況說明等證據。
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XXX、XXX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美術作品,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分別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XXX、XXX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X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XXX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XXX、XXX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XXX到案后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以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XXX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一萬元;建議判處被告人XXX有期徒刑八個月二十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庭審中,被告人XXX、XXX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XXX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XXX的辯護人對相關奧特曼形象的權屬及鑒定意見提出異議。
經審理查明,自2018年起,被告人XXX、XXX招募張某、趙某(均另案處理)等人生產、復制權利人享有著作權的奧特曼形象皮套、頭盔等,并通過網絡店鋪“Joetoys道具定制工作室”等渠道對外銷售。其中,XXX負責店鋪經營管理,XXX負責協助跟進生產進度、宣傳推廣等。2021年10月24日,公安機關在XXX處扣押涉案奧特曼形象的皮套、頭盔若干。經司法審計,XXX、XXX二人非法經營數額達人民幣100余萬元。
2021年10月24日,公安機關在浙江省金華市東陽市吳寧街道東方小區97棟對面三樓將被告人XXX、XXX抓獲歸案。XXX當場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趙某等人。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證實,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1.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出具的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權利人出具的情況說明等書證,證實公安機關搜查、扣押涉案奧特曼皮套及頭盔的特征、數量及形象種類等。
2.權利人出具的美術作品登記證書、中國XX中心版權鑒定委員會出具的異同性鑒定報告等書證,證實被告人XXX、XXX生產的奧特曼皮套、頭盔等與權利人的奧特曼形象美術作品構成復制關系。
3.被告人XXX、XXX的供述,同案犯趙某、張某等人的供述、證人申某的證言等,證實二名被告人共同參與復制、生產、銷售侵權皮套及頭盔的事實及分工情況。
4.公安機關調取的淘寶網店交易數據、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經被告人XXX簽字確認的定價單、訂單管理表等書證、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等,證實本案非法經營數額。
5.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出具的人員基本信息、抓獲經過、情況說明等,證實被告人XXX、XXX的身份情況、到案經過以及XXX的立功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XXX、XXX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美術作品,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XXX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XXX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XXX具有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現,公訴機關建議對其依法減輕處罰的意見可予采納。被告人XXX、XXX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XXX、XXX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圓谷制作株式會社對涉案奧特曼系列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在XXX處扣押的產品與權利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故對于XXX的辯護人提出的著作權權屬及鑒定意見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綜合考量本案的犯罪金額、社會危害程度等,對XXX的辯護人提出對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可予采納。根據本案具體情況,結合被告人退繳違法所得情況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家杰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4日起至2024年10月23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XXX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二十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三、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侵犯著作權的產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張敏婕
人民陪審員 董茶仙
人民陪審員 楊俊芳
書 記 員 徐珒一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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