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164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22-6-16)
(2022)滬0110刑初16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于上海市,高中文化,上海市楊浦區,戶籍在上海市楊浦區殷行一村XX號XXX室。1984年2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1991年1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02年12月因犯容留賣淫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7日被拘傳,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劉海濤、黎祖江,上海捷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2〕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以(2022)滬0110刑初164號刑事裁定,對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董某詐騙一案中止審理。
經查,目前本案中止審理的原因已消失,應當恢復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復審理。
審 判 長 李曉東
審 判 員 楊曉俊
人民陪審員 陸金芳
書 記 員 王賀玲 李紫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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