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20刑初247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2022-6-24)
(2022)滬0120刑初24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于上海市奉賢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退休人員,戶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賢區,現住上海市奉賢區。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2022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2)2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6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馬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1月30日20時50分許,被告人吳某酒后駕駛牌號為滬CXXXXX的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市奉賢區XX鎮XX路XX路西側150米處時與路人丁某發生碰撞事故,在公安民警處置過程中,被告人吳某為逃避檢查,駕駛車輛駛離現場。經鑒定,被告人吳某案發時血液乙醇濃度為108mg/100ml。
案發后,被告人吳某已賠償事故丁某經濟損失人民幣4000元并獲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事故相對方丁某的陳述,道路監控視頻,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上海楓林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公安機關制作并出具的案發及抓獲經過、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信息、駕駛證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憑證,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違反道路交通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并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顯已觸犯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吳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且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吳某有坦白情節,又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為嚴肅國家法制,維護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確保交通運輸的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余 紅
書 記 員 何 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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