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470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6-24)
(2022)滬0117刑初47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自報李某某,男,2001年2月26日出生于陜西省銅川市,XX,中專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安市未央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2年2月8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楊永偉,上海市誠至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由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4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璟,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楊永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3月起,房某(已判刑)取得“冰糖”網絡直播平臺代理權,并在“冰糖”網絡直播平臺開設視頻直播間。2021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加入房某團隊擔任業務員,在房某的指使下冒用主播的名義,以虛構的“楊夢潔”身份,通過網絡與被害人結識、聊天并將被害人引入直播間,在主播語音、視頻聊天等方式的配合下,與被害人培養虛假親密關系,后虛構充值排名前三送福利等理由,誘使被害人在平臺充值,從而騙取錢款。被告人李某某參與詐騙被害人俞某人民幣19,000余元。
2022年2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人員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俞某的陳述,證人房某、淮倩華、楊某等人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微信及支付寶交易明細、支付寶轉賬截圖,直播平臺數據,刑事判決書,案發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利用電信網絡技術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當庭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8日起至2022年10月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美娟
審 判 員 余厚海
審 判 員 李 寅
書 記 員 宗 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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